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时间:2022-10-22 23:58:27 | 浏览:4574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19-10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3人;2、本次解锁股票数量:6

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19-1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93人;

2、本次解锁股票数量:621.1328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841%;

3、公司将及时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并在完成解锁手续后及上市流通前,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次解锁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2016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出具了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年9月27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查<珠海艾派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6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向调整后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2016年11月18日,公司完成2016年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事宜,授予日为2016年11月10日,实际授予对象为516人,授予价格为16.48元/股,授予数量为1601.24万股,上市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401.087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2016年9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截至2017年9月27日,由于公司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期限内没有满足可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潜在激励对象,因此公司本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401.087万股权益失效。

2017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51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78.0824万股;同意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7.632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提交公司2017年11月16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7年11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21日,解除限售股票的数量为478.0824万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12人。

2018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已完成对4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7.632万股的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价格为16.48元/股,回购注销股份共计7.632万股,占注销前总股本比例的0.0072%,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106,366.4258万股调整为106,358.7938万股。

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500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470.5989万股;同意对1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7.461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已提交公司2019年1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1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11月23日,解除限售股票的数量为470.5989万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00人。

2019年4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已完成对1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17.4615万股的回购注销处理,本次回购价格为16.48元/股,回购注销股份共计17.4615万股,占注销前总股本比例的0.0164%,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由106,358.7938万股调整为106,341.3323万股。

2019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对493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续,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4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21.1328万股;同意对7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6.33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届满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在满足相关解锁条件的情况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40%。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为2016年11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期将于2019年11月10日届满。

(二)解锁期可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项解锁条件。

具体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93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21.1328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84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单位:万股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六、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在锁定期满后为符合条件的493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合计621.1328万股,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为493名激励对象办理621.1328万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解锁手续。

八、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的条件已成就,公司已就本次解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向深交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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